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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会】上海市高等院校开展红十字工作办法(2003年8月19日)
来源:    时间 2012-04-20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红十字会工作,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和本市高校红十字会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校红十字会的性质

高校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教职员工共同参加的上海市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在市红十字高校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以及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各类活动。高校红十字会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高校红十字会的组织形式

高校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校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会由校级领导、校长办公室、学工部(学生处)、研工部、团委(学生会)、工会、医疗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负责日常工作。高校红十字会设办公室,是校红十字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可由正副秘书长兼任),   并配备工作人员。

校以下各学院、系为校红十字会分会,可设立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校属的医院、研究所、工厂等单位,可建立红十字会分会或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高校红十字会成立大学生分会,大学生分会理事会成员均由大学生组成。

系以下班级、科室为红十字会员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二名。

高校红十字会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如学习、会议、培训、交流、检查、评比奖励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高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与《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

3、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分会的作用,加强对大学生骨干会员的培养,开展红十字会知识与国际人道法的宣传教育;

4、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救护技能和突发灾害的避险逃生能力的培训(可结合大学生军训和其他专题培训);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同伴教育和普及艾滋病的防治知识;

5、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大学生参加无偿献血活动;进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以及遗体捐献的宣传工作;

6、结合“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组织大学生开展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开展“红十字博爱行”、“爱心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7、开展夏令营、冬令营活动;

8、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与上海市红十字会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的安排,组织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红十字工作者同兄弟省市以及国外和地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红十字工作者之间进行交流、相互学习,以增进友谊和了解;

9、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10.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任务。

四、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工作,乐于奉献的学生、教职员工,均可申请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对自愿参加者人数不限;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参照《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第二十一条执行)。

参加红十字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高校红十字会批准,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并登记入册,缴纳会费,青少年会员经宣誓后,发给会员证、章,方确认其为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方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会员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调动工作)的会员,凭原会员证到新单位红十字会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建立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会员应积极参加红十字组织的活动,自愿缴纳会费,一年一次。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5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2元。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2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团体会员会费,应从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高校红十字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1、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学校行政依法给予的资助;

3、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4、举办服务型或生产经营型事业的收入。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红十字会。

七、本办法经上海市红十字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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