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宝山区红十字会为大病青少年献爱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宝山区红十字会联合区教育局、团区委发起的,以为大病青少年献爱心为目标的人道公益项目。
第二条 项目目标应注重因地制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以减轻患病孩子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他们的精神压力为出发点,发挥红十字优势,改善弱势群体生活境遇,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 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人道传播。通过项目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操,各学校、团组织积极组织募捐、义卖等献爱心活动,学生在帮助他人、奉献爱心的同时,也陶冶了良好的道德情操,进一步树立起感恩社会、奉献社会的情怀。
第五条 人道救助。为全区罹患大病、重病的困难学生、儿童提供经济帮助,让患儿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他们战胜病魔的勇气。
第六条 弘扬精神。通过项目传递社会正能量。在活动期间,利用广播、黑板报、网页,张贴“人人参与爱心活动”、“爱让生命更灿烂”等各种宣传,传播人道关怀理念和红十字知识,组织受助者家庭书写感谢寄语,通过学生传递给家庭,家庭传递给社会,提升红会的影响力、公信力和感召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项目申报、计划制定和预算决算、关系协调、组织活动、资料收集上报,开展项目总结评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区红十字事务中心是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批、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区少儿基金办负责符合条件的人员梳理、通知、申报、项目初审与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18周岁以下少儿(包含18周岁);
(二)符合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大病条件(身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和接受肾移植后透析)的患儿;
(三)发病后5年内仍在进行放化疗或抗排异治疗的在册的患儿;
(四)其他大病对象由学校、幼托机构等办证单位另行申报。
第十一条 操作步骤及具体内容
(一)发放项目活动通知。区红会拟草方案,与教育局、团区委商定实施细则,三家联合发文。发文对象:各幼托、中小学、技职校(区教育局负责),各街镇红会(区红会负责),团组织单位(团区委负责)。(3月初)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募集及宣传活动。各相关单位,学校、街镇、团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包括义卖、募捐、项目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活动。(3月—6月)
(三)各单位捐款,区红会接受募集款并发放捐款证书(一次性捐赠2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或一次性捐赠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位)。各单位在6月底前,将专项募捐款交至区红会,区红会开具发票,颁发证书。(3月—6月)
(四)排摸慰问对象,进行电话回访,梳理患儿信息。开展对少儿基金大病患儿家庭情况摸底,并向符合条件的患儿发放救助申请表。(4月中旬)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一)初审。符合条件的患儿家庭,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救助申请,通过本学年少儿基金办证单位初审;符合慰问的大病青年,可向所属街镇团组织提出申请,报团区委初审。
(二)复审。符合低保条件的患儿家庭,在指定时间内,将低保证明等收入凭证,交所属街镇红十字会,由街镇红会工作人员核定情况并备案后,上报区红会审批(如非本区户口人员可凭相关凭证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属街镇红会进行核定);非低保家庭的患儿或大病青少年,初审后将材料报居住地所在街镇红会备案后,上报区红会审批。(5月中旬)
(三)审批。区红会对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及比对。审批通过后,区红会将在15天内将救助款划拨至大病患儿(青少年)所属街镇红会。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社会捐款的管理、使用规定,将本次爱心活动所接受的捐赠款如数上交区红会,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的募捐所得,均纳入宝山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并单独设立“大病青少年献爱心”账户,支出专款专用并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应严格按照当年项目具体方案确定的内容收入和使用资金,项目资金应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据实列支,列支范围不得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严禁挪用、截留、贪污。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区红十字会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召开执委会和党组会审议当年活动方案,严格遵照“三重一大”流程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所有募捐款项按时在宝山区红会网站公示,慰问款发放完毕后,受助对象救助信息也予公开(名字隐去,以保护隐私),做到“两公开、两透明”。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区红十字会应及时收集项目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具体包括项目活动开展方案、实施方案、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宣传报道及与项目有关的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资料。
第八章 项目总结与宣传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完成后,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相关单位、相关条线工作人员总结项目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炼项目成果,探讨可持续性发展计划,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区各级红十字会、学校红十字会应重视项目宣传工作,充分采用宣传折页、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宣传,区红会积极对项目的创新举措、特色亮点、典型事迹和感人故事等进行报道,扩大红十字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本区各级红十字会、学校红十字会应高度重视并支持项目持续发展,凝心聚力,不断激发项目活力,塑造红十字形象,提升红十字公信力,取得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更多支持,推动当地红十字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海市红十字会或其他出资人支持的项目,有不同执行要求的,按其具体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