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山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区红会)人道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区红会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人道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是指区红会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并实施的符合人道宗旨的各类项目。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督评估等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红会设立的项目,包括区红会自行实施项目,区红会与区总工会、区教育局、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的联动项目和区红会与其他单位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2.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的需求;
3.符合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救助的原则;
4.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条件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可根据红十字会的基本原则和职责设立相应的项目专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立项评估,评估通过后,经区红会执委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员;涉及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须确定项目实施牵头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牵头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确保项目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 拟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资金使用、实施对象、实施标准、实施流程等。
第十条 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确有调整项目对象、救助标准、执行程序等需要,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区红会执委会、党组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后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部门应书面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区红会执委会、党组会审核同意后终止实施:
1.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2.项目捐赠方终止定向捐赠,经费无法保障;
3.项目合作方终止协议;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设立原则相违背。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根据《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其类别设立专项科目,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若项目实施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宝山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采购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区红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项目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应做好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盘点,发现物资有变质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项目物品须用于项目对象或项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依据立项时的经费测算拟订项目经费支出明细。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调整、终止、变更、追加、撤销等情况,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区红会执委会、党组会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
第五章 评估督导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组织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评估应对项目执行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可邀请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以实施方案为依据,将项目设立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执行中的统计、回访、调查等指标,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物资发放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可组织区红会监事会、基层红十字组织、红十字会员、红十字志愿者等参与督导。
第二十一条 在督导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如发现项目继续实施可能给红十字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区红会执委会。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启动时,将募捐方案在区红会官网上公示。
区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开始募捐活动时,将募捐方案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区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和实施情况,募捐活动和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年度执行情况在区红会官网上发布。
区红会设立的非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将款物使用情况、年度执行情况、项目评估情况等及时告知定向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与电子资料应妥善保存,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协议书、会议记录、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评估报告、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等。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街镇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明确自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