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红会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红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上级和有关部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所涉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机关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区红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是指区红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五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行政府采购,由区红会相关条线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实施。
第六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行自行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区红会相关条线按照内控流程实施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根据《宝山区红十字会执委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宝山区红十字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上报会议审议决策后,实施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邀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由区红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评标工作。
(四)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由区红会相关条线提出方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区红会相关条线按规定具体实施。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工作实施、签订合同、档案保存等,必要时可增加有关程序。
(一)提出采购计划
区红会相关条线根据已批复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针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未列入年度预算需要追加预算或通过非财政性资金解决的,待资金落实后,及时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
(二)确定采购方式
区红会相关条线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区红十字会执委会备案。符合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
(三)采购工作实施
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确定代理机构后,将整体方案呈报区红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责成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事宜。
评标结果按照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和流程,报执委会或党组会审定。
(四)采购合同签订
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双方应按照约定事项、合同格式等拟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区红会法务审核,确认后签订采购合同。
(五)档案保存
区红会应妥善保存招评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章 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二)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四)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五)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组织或纪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宝山区红十字事务中心、宝山区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