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2.捐赠人不得指定具体的捐赠范围或特定的捐赠受益人,更不得将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3.捐赠人不能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如确需保密的,可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名义开具。
4.捐赠人可通过网络支付、邮局汇款、现场捐赠、支票捐赠、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红十字会捐款;也可通过红十字会发起的互联网募捐活动捐款。
5.捐赠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6.捐赠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如为生产厂家自行生产的,须提供产品质检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证等证明材料。如为自行购买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证明等资料。
7.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8.对于违反公序良俗、来源不明、产权不明或有争议以及破损、失效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没有可接受的受赠方(单位或个人)时,红十字会有权不予接收。
9.完成捐赠后,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免税政策请详细咨询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