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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渠道
来源:    时间 2017-05-21
 
 

上海市红十字会捐赠渠道

(2011版)

 

    一、上海市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赋予的救灾、救护、救助等职能,改善和维护最易受损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二、上海市红十字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及各类人道救助工作中,接受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捐赠。其所接受的社会捐款均纳入“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帐号为:3100 1574 0000 5000 4474),捐赠物品纳入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帐户管理。

   三、上海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款物及相关凭证,在款项收讫、物品验收、公允价格评估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捐赠收据。捐赠者可凭捐赠收据,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3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8号文、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通知》财税 [2001]152号文的精神,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四、人道救助基金主要用于:1、遭受各种灾害的灾民、伤病员,以及围绕困难地区、困难人群开展的相关救助项目,困难地区的博爱学校和博爱基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等。2、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运输、清洗整理、储存等。3、救援人员以及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必要成本。4、项目执行后的审计、募集、发放款物的各类证章证书、单据、凭证等,信息公开以及捐赠行为的表彰等。5、宣传、培训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各类社会服务和活动。6、捐赠者指定的项目审计等其他用途。

    五、“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设有灾害救助、灾后援建和助困、助医、助老、助学等人道救助项目(详情可登陆上海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查询 www.redcross-sha.org)。捐赠者在捐赠时,可在以上项目中指定具体的捐助项目。未指定具体项目的捐赠,视为授权上海市红十字会按照灾害和困难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捐赠款纳入人道救助项目其他类。捐赠者如需要另设捐赠项目的,必须符合红十字宗旨、职责,具有实施可能,并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

    六、“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募捐实行现场现金捐赠、银行划款捐赠、邮局汇款捐赠、短信捐赠、募捐箱捐赠、实物(含不动产等)协议捐赠等方式。必要时实行上门募捐。

    七、定向捐款。

    1、单位捐赠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赠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捐赠者可直接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公示的接受募捐项目中选择捐赠项目。上海市红十字会在接收此类定向捐赠时,直接在出具的捐赠收据中注明其定向捐赠的项目名称,不再另行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2、单位一次性捐赠超过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个人捐赠超过3万(含3万)元人民币的,且捐赠者在上海市红十字会已公布人道救助项目以外已有明确特定受助方的(地区、单位、个人),上海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其捐赠意向和相关政策制度,在与受助方确认后,与捐赠者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3、捐赠者一次捐款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愿与上海市红十字会协商设立经常性特定救助项目的,须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并可对所设项目予以命名、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4、捐赠者一次捐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且愿与上海市红十字会协商设立不动本金、只用增值部分进行救助的经常性专项救助特种基金,须签订《特种捐款及使用协议书》,可对所设项目予以命名、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5、凡是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重大灾害公告而开展的定向赈灾募捐,上海市红十字会一般在接受捐赠、出具捐赠收据时注明特定的赈灾名称,不再另外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6、捐助博爱小学且一次捐赠款项不低于5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捐助博爱卫生院等且一次捐赠款项不低于3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上海市红十字会商捐赠方和受益方,三方确认具体的建设项目后,捐赠方须事先与上海市红十字会订立《定向援建协议书》。捐赠协议一旦建立,除不可抗力外,各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援建地区及援建方案。捐赠者如需要对援建项目(建筑物)命名的,须列入协议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命名:地名+捐赠单位名称或人名(简称、谐音)+“博爱”+援建项目(建筑物)名称。项目建设完成后,捐赠者需要赴援建地区实地查看的,其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捐赠者自理,上海市红十字会有责任协助联系当地红十字会(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非定向捐款。以下两种情况的捐款,纳入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项目其他类。

    1、捐赠者通过银行、邮局、手机短信、现场、募捐箱等各种方式向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捐款,但未明确具体用于上海市红十字会公布的人道救助专项、也未与上海市红十字会另行确定捐款项目的;

    2、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人道救助非特定项目的募捐活动所得捐款。

    九、实物捐赠。

    1、实物捐赠包括“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1)具有明确使用地区或救助对象的,定向捐赠的批量物资,须符合受助地区(受助人群)实际需要,且具有发放的可操作性(因受助地区交通运输受阻或物资不能保证安全除外)。(2)未明确使用地区或救助对象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上海市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分期分批发运到相关地区,分发给需要救助人员。

    2、上海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对捐赠物品实行验收、保管、分发、使用。在充分尊重捐赠者和受助者意愿的前提下,在征得受助地区红十字会同意后,及时发往受助地区。

    3、上海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品(财产)可进行变卖、拍卖、慈善义卖等(捐赠者在捐赠协议中注明不同意的除外),变现的善款将全部用于与捐赠者意愿相一致的人道工作。对于破损和变质的物品按规定程序评估后予以报废。

    4、上海市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须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品均应在保质期内。捐赠者对所捐赠的物资具有法定的处置权。如发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相关问题,由捐赠者承担善后处理及相关责任。

    5、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物资的捐赠。上海市红十字会只接受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捐赠物品除必须完全符合国家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技术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外,在物品移交时,必须保证食品留有保质期6个月以上,药品、试剂、卫生材料、医用设备等有效期留有1年以上(详见《捐赠食品、药品等物资的特别说明》)。

    6、捐赠字画作品,其内容必须适合公益使用,装裱完整,作品无破损、无霉变,所报价须经本市专业机构评估。未经事前评估的作品,上海市红十字会在接收时,均以“幅”为单位,不作估价并开实物收据登记入库。处理方式由上海市红十字会按本须知第九条第3款规定处理。捐赠字画涉及知识产权的,捐赠方事前须确保权属无瑕疵。凡属私人遗物须依法经继承人同意并签署捐赠协议。

    7、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物资捐赠必须符合灾区所需,因受灾地区交通限制以及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的不同需求,捐赠者可委托上海市红十字会、受灾地区(或相邻地区)红十字会紧急采购灾区急需物资,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对于灾区确需、又具备运送可能性的物资捐赠,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征得当地红十字会需求确认并与捐赠者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后,委托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接收捐赠物资并予以发运。

    8、批量物资捐赠前,捐赠者与上海市红十字会须充分沟通、协商。捐赠者应事前提供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 / 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清单,与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捐赠协议。一般情况下,上海市红十字会委托上海市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按照协议规定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移交以及保管、发运等。

    9、上海市红十字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对物品的价格和总值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后开具捐赠收据。(1)捐赠物品属捐赠单位自行生产的,一般按照产品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2)捐赠物资属于捐赠者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购入时的实际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3)涉及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验看实际单据后,双方确定公允价格。

    10、房屋等不动产的捐赠,必须在房屋空置,产权明晰,公证明确的前提下,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实行捐赠。也可对不动产实行拍卖。拍卖后的所得,作为捐赠。具体捐赠,按照双方协议履行。

    十、上海市红十字会依照《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有关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章)的标准,根据捐赠款物金额(收据为准)颁发相应的证书、证章。

    十一、上海市红十字会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捐赠者的善举,也可邀请捐赠者出席公益活动、授予荣誉称号等。

    十二、上海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及时、有效地发放(使用)捐赠款物,并将相关信息适时反馈给捐赠者(涉及受助者个人隐私和伦理问题的除外)。

    十三、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发放捐赠款物时,有权在包装物上标明“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救灾、救护、救助”等宣传字样。

    十四、捐赠信息公开。

    1、上海市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款物实行多渠道、多方式的信息公开制度。除捐赠者专门以书面形式或在协议、发票中明确表示不得公开其捐赠信息外,上海市红十字会视作其同意在公开的场合接受表彰或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其捐赠款、物及其价值的有关信息。

    2、上海市红十字会通过以下渠道公开捐赠及使用信息:(1)定期在上海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募捐项目名称(受益对象)、捐赠者爱心榜、定向捐赠项目实施状况及完成情况等;(2)组织部分捐赠者、专家直接参与救助项目评审;(3)及时向援建项目捐赠者反馈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捐赠者代表实地察看项目完成情况;(4)每年组织第三方审计,并在门户网或平面媒体上公示审计结果;(5)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6)在每年理事会上,向理事报告上年度人道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在每次代表大会上向代表们汇报本届代表大会以来的人道救助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7)必要时,在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公示未履行捐赠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3、捐赠信息的公示。接受一般捐赠的信息在开具捐赠收据后,于次月在上海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爱心榜”上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一般包括捐赠单位全称(个人姓名)及捐赠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捐赠时明确表示不愿公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的,将以“爱心企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匿名方式公布捐赠金额。

    4、重大灾害赈灾捐赠及使用信息的公示。接受重大灾害募捐的信息在开具捐赠收据后,根据国家(或国家红十字会总会)规定,及时在上海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爱心榜”上向社会公示。赈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在国家(或国家红十字总会)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重大灾后重建项目,按照立项、动工、竣工等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地公示各项目的执行情况。

    5、定向捐赠使用信息的公示。上海市红十字会根据定向捐赠协议及项目实施办法,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该项目执行情况(接受捐赠总量与救助总支出)向社会公示;定向捐赠者有权向上海市红十字会了解所捐项目款物的实施情况。冠名定向捐赠者,可在两年内要求查阅所捐项目执行情况及受益人名单。批量定向捐赠物资的捐赠者,可在两年内要求核查所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6、定向援建项目的信息公示。定向援建项目完成后(除重大灾后重建项目),上海市红十字会将以书面形式向捐赠者通报项目完成情况,并适时在上海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7、非定向捐赠款项使用信息的公示。非定向捐赠款项使用信息纳入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其他项”公示内容。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于每年6月底以前,在其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上,按项目上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及受益状况予以公示。

    8、捐赠物资使用信息的公示。捐赠物资使用情况纳入上海市红十字会公示内容,上海市红十字会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接收的捐赠物资和发放情况在其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上予以公示。定向捐赠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公示。

    9、上海市红十字会根据国家有关款物捐赠及使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定期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年度审计报告。

    十五、其他

    捐赠者在捐赠前应仔细阅读上述条款,不明之处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解释。如本须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市红十字会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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