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角膜)捐献的用途
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和角膜移植。
■遗体(角膜)捐献的原则
遗体(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遗体(角膜)捐献的办理
居民自愿捐献遗体(角膜),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近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携带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 遗体(角膜)捐献执行人的义务
遗体(角膜)捐献执行人,其义务是执行完成捐献者的捐献遗体(角膜)的遗愿。
■ 遗体(角膜)捐献的实现
在登记者去世后,执行人第一时间凭上海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接受机构,办理有关遗体(角膜)的接受事宜。
■ 无法实现遗体(角膜)捐献的情况
非正常死亡者、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性疾病者、近亲属意见不一致者、以及因各类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捐献无法实现等情况。
■角膜捐献
角膜捐献注意事项:一般捐献角膜的实现者,在刚去世的6小时内(冬季可适当延长),其角膜才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捐献角膜的实现者,应该符合角膜捐献的相关健康要求,如有以下情况的捐献者,角膜无法用于临床移植:
1. 绝对禁忌症。捐献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角膜禁止用于角膜移植手术:
(1) 死亡原因不明。
(2) 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急性病毒性肝炎,狂犬病,克雅病(CJD),新型变异克雅病(vCJD)或家族成员患克雅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人类嗜T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HTLV)I型或Ⅱ型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HCV)血清检测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检测阳性,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先天性风疹,急性脑病合并内脏脂肪变性综合征,急性病毒性脑炎或不明原因的脑炎或进行性脑病,急性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急性细菌性或真菌性心内膜炎。
(3)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眼部转移,急性白血病,急性播散性淋巴瘤。
(4) 认知障碍。
(5) 眼局部疾病:眼部恶性肿瘤,眼球或眼内急性感染,包括角膜炎、巩膜炎、虹膜炎、葡萄膜炎、玻璃体炎、脉络膜炎、视网膜炎等。
(6) 凝血功能障碍:血友病以及曾接受过人源性浓缩凝血因子治疗的其他凝血功能障碍。
(7) HIV高危人群。
2. 相对禁忌症。捐献者存在以下眼部疾病之一的,综合评估决定是否获取角膜用于移植:
(1) 影响移植成功率的眼病,如角膜中央斑痕、圆锥角膜和球形角膜等;
(2) 翼状胬肉或其他累及角膜植片中央光学区的结膜或角膜表面疾病;
(3) 既往有内眼或眼前节手术史:屈光性角膜手术,如放射状角膜切开术、角膜镜片层间镶入术、激光角膜切除术;眼前节手术,例如白内障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和青光眼滤过手术;激光手术如氦激光小梁成形术、视网膜光凝术后等。
■ 上海市遗体(角膜)捐献申请、实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