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与条件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儿童)。
2、本市户籍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园儿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下称“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3、本市户籍的 18 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儿与辍学学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4、本市户籍的20周岁以下,且第1年复读的高中复读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并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5、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已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在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国外就读的学生。
6、本市户籍人员的0-5 周岁未入托入园、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已参加当年度居保的子女。
7、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下属农场(白茅岭农场、军天湖农场、 上海农场、川东农场、海丰农场、黄山茶林场),宝武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具有上海户籍,在当地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与长期在当地居住的18周岁以下散居少儿。
8、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不属于参保的对象
1.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人员。
2.上文“参保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参加少儿基金可以享受的待遇
1、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者,因伤、病住院,须遵守划区定 点医疗规定,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证,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出院时,凡参加“居保”者,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余下部分扣除起付标准后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100%;未参加“居保”者,住院医疗费用的50%扣除起付标准后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病种实行最高限价支付。
②因患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符合规定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肾、肝移植手术及术后抗排异,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和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符合罕见病规定支付范围的药物等费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也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2、一般疾病住院治疗,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10万元;大病住院与出院后专科门诊治疗费用,最高限额累计为每人每学年20万元;罕见病的特异性药物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10万元;同时患大病和罕见病者,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20万元。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于患儿出院(门诊)的三个月内,向区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结算,逾期不予支付。
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人员减免
1、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证明”直接免缴基金参保费用。
2、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凭证”直接免缴基金参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