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①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及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②0-2个月的新生儿,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及《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同住子女;
③18周岁以下(指200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入学少儿,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及《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
④20周岁以下(指200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且第1年复读的少儿,包括本市户籍及《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同住子女;
⑤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不属于参保的对象
①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人员。
②上文“参保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参加少儿基金可以享受的待遇
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定点医院就医的患儿,方可享受基金支付待遇。一旦因伤、病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按比例支付。部分病种,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实行按最高限价支付。
患大病(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符合规定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肾、肝移植手术及术后抗排异,接受肾透析)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经专家评审后的罕见病特异性治疗药物,经参保所在地的区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大病专科门诊、罕见病支付待遇。
患一般疾病,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每人每学年累计最高支付为10万元;患大病的,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为20万元;患罕见病的,使用特异性药物,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为10万元;同时患大病和罕见病的,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为20万元。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于患儿出院(大病门诊)的三个月内,向区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结算,逾期不予支付。
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人员减免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凭低保证明或区民政局开具的参保凭证免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