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与条件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儿童)。
2、本市户籍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园儿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下称“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3、本市户籍的 18 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儿与辍学学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4、本市户籍的20周岁以下,且第1年复读的高中复读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并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5、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已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在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国外就读的学生。
6、本市户籍人员的0-5 周岁未入托入园、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已参加当年度居保的子女。
7、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农场(白茅岭农场、军天湖农场、 上海农场、川东农场、海丰农场、黄山茶林场),宝武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具有上海户籍,在当地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与长期在当地居住的18周岁以下散居少儿。
8、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不属于参保的对象
1.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人员。
2.上文“参保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参加少儿基金可以享受的待遇
1、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者,因伤、病住院,须遵守划区定 点医疗规定,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证,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凡同时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居保规定结算;互助基金可报销范围内居保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扣除居保已支付费用和须由本人承担的互助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后,余下费用由互助基金支付100%。
②仅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者,互助基金可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50%,扣除必须由本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后,由互助基金支付100%。
③仅参加居保者,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居保规定支付。
④部分病种,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实行最高限价支付。
⑤患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符合规定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肾、肝移植手术及术后抗排异,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和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符合罕见病规定支付范围的药物等费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也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2、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者,每人每学年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万元;如患大病,每人每学年累计支付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如患罕见病,符合规定的特异性药物费用,每人每学年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同时患大病和罕见病者,每人每学年累计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于患儿出院(门诊)的三个月内,向区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结算,逾期不予支付。
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人员减免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儿童,凭低保证明或区民政局开具的参保凭证免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