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主管部门登记许可执业、并经由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核认定,在该医疗机构名称中使用“红十字(会)”冠名,并在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由红十字会创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非红十字会创办且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使用“红十字(会)”冠名时,一般在该医疗机构的地区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字样,如“××省(市)红十字(会)××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区红十字老年护理院”等。
医疗机构冠名后,可享受使用红十字标志(非冠名医疗机构使用红底白十字标志)、接受红十字会国内外捐赠或发展扶持、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参加国内外红十字组织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权利。同时负有积极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弘扬红十字精神、积极参加当地红十字会组织各项活动、协助当地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咨询工作、组织应急救援队并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应召参与人道援助和救护工作等义务。
日常运作中,已冠名的医疗机构除由红十字会直接进行管理的单位外,其余单位在接受其主管部门管理同时,还需在开展红十字工作方面,接受所属区域红十字会的指导和管理。 |